联盟链具有效率及可扩展性高的优势,但需要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吸引企业加入。
原文标题:《联盟链落地与激励机制》 撰文:钱柏均、邹传伟,前者为 HashKey Capital Research 研究员,后者为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
本文研究联盟链的落地及配套激励措施。结论是,联盟链具有效率及可扩展性高的优势,但是需要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吸引企业加入。建议联盟链以双层治理架构组成 : 底层是基于股权的合资公司,上层是基于 Token 的合作联盟。
区块链虽然被视为去中心化的创新变革,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能够由各节点长久协作的生态。
公链采用的是开放式架构,允许任何有意愿参与的节点能够为生态贡献。而为了吸引节点的加入,公链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经济激励及治理机制,并且利用 Token 作为价值交换的媒介,平衡生态内部供需。
联盟链则是由一群事先组织好的参与者组成,各自提供一部分资源来运行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联盟链与公链间最明显的差异有三个 : 第一,联盟链本质上就是利益的结合,不需要再建构经济模型提供激励。第二,联盟链节点间的信任机制是透过链下的契约关系或共同利益来相互制衡,相对不需要通过各种共识机制来防范攻击。第三,联盟链通常是先产生共识再将结果写入区块链,不会产生分叉的情况。
由于公链节点质量参差不齐,且利益目标并非一致,再加上二级市场 Token 价值的复杂性,目前国内企业大多以联盟链作为首选推动产业区块链落地。比如,万向区块链与中都物流合作开发的「运链盟」,为集物流、结算与供应链金融三大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运链盟利用联盟链来串联汽车产业供应链,实现数据共享及提升行业运作效率。除此之外,联盟链平台重塑了各个产业链价值分配,通常由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共同发起,以一个市场一个区块链平台为目标,不再以公司个体为单位,而是以生态为一个集体来发展。
接下来,本文将分为两个部分做分析 : 第二部分讨论联盟链的落地机制,第三部分分析联盟链可能的利益分配机制。
联盟链落地机制
联盟链的特点
公链的设计需要考虑极端的信任机制条件以及节点作恶惩罚,一个公链的经济及治理机制设计往往决定了公链是否能够长久运行。而联盟链的参与者之间通常已经存在信任基础。比如,一条供应链中的上游供应商已经与下游核心企业做了多年的交易对手,两者之间要得到共识相对容易。 整体来说,联盟链相比公链有三个优势 : 第一,更高的处理效率。联盟链的信任环境允许少数节点参与生态的治理,商业决策的处理能力较高。第二,智能合约应用场景更多,基本上可以实现中心化机构所有的业务逻辑,且具交易最终性。第三,可扩展性更高。联盟链可以根据复杂的商业环境进行技术迭代。联盟链在落地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将过去的数据孤岛打通,同时让联盟中流通的数据是可信的,不用像过去一样做频繁的校验。
而联盟链相比中心化机构的优势在于两点 : 第一,传统产业内公司数据多由中心化第三方机构保管,而这些第三方机构很难自证清白,造成频繁审查及监管上的繁琐。第二,中心化机构有数据泄漏的风险。而在联盟链中节点数据会转化为哈希值,证明数据真实性的同时,不会导致数据泄漏。因此,联盟链在特定的商业环境中解决资产及数据流动问题,许多产业如供应链、金融都已成功应用。
联盟链可以应用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产业链 : 第一,产业链长而繁琐,信息孤岛效应强。第二,产业链价值高,且其中有核心企业可以主导联盟链开发。第三,交易商品足够标准化,数据上链方便统一。
虽然联盟链生态信任基础充足,不需要设计额外的激励机制,但是联盟链还存在五个问题有待解决 : 一是利益平衡问题。联盟成员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成员之间难以划分权责得到共识。二是协调难度大。联盟链涉及多家银行、企业及政府机构参与,需要多方联动且交易成本高。三是技术问题。各机构区块链技术发展不一,无论是性能、共识算法、隐私,难以做到多机构同步。四是创新决策链冗长。产品创新涉及机构多,需要同时兼顾监管及风控。五是采用成本高。各个企业加入联盟链后必然会有技术及商业模式上的适应期,如何吸引企业加入是一大课题。
联盟链治理架构与问题
联盟链治理、公链治理与中心化机构治理之间内在逻辑根本上有类似之处。即使在传统的体系庞大的中心化机构治理下,也有机会形成多中心联盟链体系甚或公链去中心化的体系。相反的,公链如果节点分布中心化程度非常高,那么以治理的结果而言,与中心化治理并无本质上区别。
联盟链可以有两种形成方式 : 第一种是由几个核心企业成立联盟,彼此间协商各角色权责、投票机制及利益分配等,并利用链下合同或成立法律实体来达成共识,最后加入联盟链技术,将整个系统上链。第二种是将投票机制、准入规范及利益分配转换为代码写入区块链,并在链上组成联盟,类似公链的机制。但是由于链上法律制定的复杂度太高,且还是需要依赖链下法规参与,目前第二种联盟链难以落地应用,本文讨论将以第一种联盟链为主。
联盟链的落地并长久发展,需要解决治理上的三个问题 : 第一,治理实体问题。目前联盟链的主要治理实体有两种 : 一种是由联盟链中参与企业所组成的虚拟实体,通常为非营利组织,并且主要以联盟理事会投票的方式治理,以提升行业采用率为其主要目标。另一种是以传统法律框架形成的法律实体,可以是公司或非营利组织。公司以营利模式发展为主轴,股权由联盟链中核心企业持有。公司须对其股东负责,并且以提升公司未来估值为目标。
第二,参与者分类及权限问题。联盟链通常由两种参与者组成 : 一是创始成员。创始成员包括大型核心企业、区块链技术公司、银行及国有企业等,通常为联盟链中的记账节点。创始成员会付出更多的资源投入,以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及高效性,并承担联盟链平台初期绝大多数风险。二是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加入时间较晚,可以较为弹性地参与治理并享受平台服务,不需为联盟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持。
第三,利益分配问题。由于联盟链中的角色不同,围绕着利益分配、生态贡献激励与处罚、争议仲裁解决等平衡设置更为重要。
联盟链虽然无需 Token 作为主要激励机制,但是联盟成员间的利益分配设计还是一大课题。一方面,联盟链技术、平台架设及运营节点资源需要一定成本,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无法负荷。另一方面,产业链中能够负荷成本的大型核心企业数量不多,治理容易趋于中心化而无法达到行业共识。如果联盟链落地没有配套落地及激励机制,将会导致两个结果 : 第一,联盟链应用只是停留在概念验证阶段,商业运营无法推动。第二,少数行业巨头控制着联盟链,朝私有链模式发展。因此,联盟链落地成功需要有足够的配套措施激励各个成员参与贡献。
联盟链的利益分配及激励措施
如前文所述,联盟链的组成分为创始成员及其他联盟成员,利益分配及激励措施通常需要分层处理。本文建议联盟链采取双层治理架构:底层是基于股权的合资公司,上层是合作联盟。
合资公司
底层的股权合资公司由创始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公司的股权分配和发展战略。股权分配完毕后不轻易发生变化,新加入的公司不参与股权分配。联盟链稳定运行后,在合适的时间点,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变更股权。在中国要考虑的一个特殊国情是,国有企业作为创始成员时,参与股权投资需要的审批环节很长。因此,频繁变更股权对这些企业来讲并不现实。
合资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允许大型行业参与者共同投资联盟链,股权制可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并提供适当的操作灵活性。创始成员在公司法的约束和保障下,按持股比例参与合资公司治理,分担合资公司经营风险,并分享合资公司收益。
合作联盟
上层合作联盟将以非盈利组织形式组建并注册。新加入的公司可以成为合作联盟成员。合作联盟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可指派一名代表。合作联盟的所有决策都将通过理事会决策,采用一人一票的模式。联盟理事会有以下职责 : 一是制定联盟发展策略 ; 二是制定联盟准入规则 ; 三是制定数据共享规范 ; 四是制定 Token 发行规则 ; 五是成立内部独立的审查监管组织。
相较公链中的开源社区与基金会,联盟理事会有更强的目标性与凝聚力。联盟可以提供成员区块链技术支持,包含共识机制、交易及验证、智能合约、代码文档等。联盟成员定期缴纳会费,作为联盟及理事会的运行费用,会费主要由行业内商业机构承担。由于是非营利组织的形式,任何未花费的会费都会根据联盟的规范标准返还给所有联盟参与者。
合作联盟可以引入基于工分制设计的 Token 和积分,激励联盟成员将更多业务接入联盟链生态,并且按贡献比例奖励联盟成员。Token 在联盟链中作为记账单位或是联盟准入的工具,不会被视为储值工具、电子货币(e-Money)或支付型数字货币(Digital Payment Token),也不构成证券或集合投资计划。
双层治理架构协同
在联盟链项目启动之初,需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生态内治理权力如何在合资公司和合作联盟之间分配。合资公司由创始成员组成,内部治理和成员构成相对固定,对联盟链项目的投入更多,并且中心化色彩明显,决策效率更高。合作联盟更为开放,有助于吸引新成员加入,去中心化色彩明显,但决策效率易受制约。第二,生态内经济利益如何在合资公司和合作联盟之间分配,包括:1. 合资公司掌握哪些经济资源?2. 合资公司为生态提供哪些服务并为此获得收入?3. 生态中哪些经济资源预留给合作联盟成员?4. 合作联盟成员的哪些贡献可获奖励以及贡献如何计量?
双层治理架构还有几个重点需要注意:第一,合作联盟目标首先要最大化行业采用率,而非利润至上。联盟链的目标是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之外的中小企业采用和参与,过于中心化的模式会导致成员退出。第二,联盟中核心企业成员的初始选择非常重要。如果核心企业号召力不足或体量太小,其余多数联盟成员将以观望的态度去参与,让先行者去尝试和发现出潜在的重大风险,造成实际应用很难落地。第三,行业内核心企业的竞争者在联盟中的地位需要审慎考虑。创始成员会希望其他联盟成员为生态带来的额外流量,但同时希望自己在合资公司的股权份额不被稀释。这会造成创始成员的竞争对手因为无法分得股权而不愿加入联盟。
小结
联盟链的落地与激励措施和公链并不相同,需要顾及创始成员及初始投资机构的利益分配,并非每个节点共享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底层合资公司与上层合作联盟的组成有助于激励不同的参与者,并且达到效率的改善及生态的扩张。联盟链的营利模式并非藉由 Token 的增值,而是生态的扩展。因此,联盟链需要利用平台开展产业链所需的用户界面、业务规则、流程和数据库来提升采用率。这样,联盟链平台可以向竞争对手开放,后者也可以从共同的底层平台开发中获益。联盟链最终的目标是让整个产业内部协作,提升整个生态价值,并确保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要素市场。当前的联盟链方案主要涉及联盟成员之间的数据共享,但未来只有将 To C 用户也纳入进来,才能形成完整的生态。未来联盟链需要考虑如何连接最终消费者的问题,以及最终消费者在联盟链中如何参与治理,并且是否有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