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美国佛罗里达南部地区法院收到了一份诉状。提出起诉的原告是一家名为UnitedCorp的数字电信战略公司,而被告则包括比特大陆(Bitmain)及其执行董事吴忌寒、“Bitcoin.com”公司及其创始人Roger Ver以及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等。原告称,被告共同以非公平的手段参与了竞争,以合谋的方式对比特币现金(Bitcoin Cash)网络进行了支配和操控,从而对UnitedCorp以及其他比特币现金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如果从纯粹的竞争法视角看,这次起诉只是一次普通的合谋指控,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事实上,相比于其他的反垄断大案,这个起诉本身在技术上还透漏着很多的“不专业”。尽管如此,由于该案的内容第一次涉及了区块链这个新兴的科技领域,因而备受人们关注。毫不夸张地说,作为“区块链反垄断第一案”,无论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何,都有可能对整个“链圈”和“币圈”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区块链这个行业的发展进程。
比特币现金的由来
这个案件究竟因何而起呢?在解释这点前,我们有必要花一些篇幅,先对本案中的一个关键词——“比特币现金”(BCH),进行一些介绍。从名字上看,它和我们熟悉的比特币(Bitcoin)十分神似,但它事实上却是另一种加密货币。不过,它确实和比特币有着很近的亲缘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就是由比特币的一个分叉演化而来的(注:所谓分叉,通俗的说,就是区块链网络的用户接受不同协议而导致的网络分裂)。
中本聪在最初设计比特币之时,将比特币的区块容量设定在了1MB。这个容量在当时看是足够了,然而随着用户规模的迅速扩大,1MB的容量就再也难以满足交易确认的需求。于是,对区块进行扩容就成了当务之急。但是,关于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扩容,人们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一种思路被称为“隔离见证”(SegWit)。这种思路的主张是,保持原有比特币区块容量的上限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二层网络。先将比特币实时交易在二层网络进行结算,然后再将结果提交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主链上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比特币网络的工作量。另一种思路则被称为“比特币无限”(Bitcoin Unlimited),它主张放开对区块大小的限制,让比特币网络能够一次性处理足够多的数据。
以上两种思路各有道理,也各有支持者,因此一时之间相持不下。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诉诸于中本聪当年定下的规矩——用算力投票,哪一方掌握了超过半数的算力,就按照哪种思路进行扩容。最终,基于“隔离见证”思路的比特币分叉方案BIP91获得全网算力支持,一致同意先进行隔离见证升级,并在之后的6个月内把底层区块链的区块大小升级至2M。
不过,挖矿巨头比特大陆(Bitmain)旗下的矿池ViaBTC却对这一方案表示了反对。它准备了一套硬分叉体系,基于比特币原链推出了比特币现金,并一举把区块扩容到了8MB。2017年8月1日,比特币现金开始挖矿,一种新加密货币就此诞生了。起初,比特币现金只被人们认为是比特币的一个分支或者异端。但很快地,它就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成为了和比特币并驾齐驱的加密货币。
算力大战及其影响
时间很快到了2018年11月。这时,比特币现金需要对协议进行例行升级。不料,在这次升级中,网络开发者们又出现了分歧,并很快分裂成了两大阵营——“比特币ABC”(Bitcoin ABC)和“比特币SV”(Bitcoin SV)。“比特币ABC”的支持者包括比特大陆、“Bitcoin.com”公司等,其主张是比特币现金的区块大小应该维持在32MB,且其功能应该向基础建设公链方向发展,以便能够像以太坊那样,开拓出更多应用场景的潜力。而“比特币SV”方案的主要倡导者则是人称“澳本聪”的克雷格·莱特(Craig Wright),这个方案希望BCH的区块链能专注在转帐交易本身的发展,并对区块大小作出变更,最终设置为128MB。
既然有分歧,那么还是老规矩,按照算力来解决问题好了,反正比特币现金本身就是算力对决的结果。然而,这一次对决和之前的对决却有不同。在此前“隔离见证”和“比特币无限”的对决中,由于使用了重放保护,因此网络上的矿工究竟站队何方,只会影响他以后跟从哪个分叉,其影响是相对较小的。而这次对决则没有设置这一机制,因此失败的一方将会被整链消灭,站错队的矿工也将血本无归。换言之,如果把原来的算力对决视为一场点到为止的比武,那么这次的算力对决就是一场真刀真枪的生死之战。
既然是生死之战,双方自然都全力投入。由于全网中大量的算力都被投入到了这场无谓的内耗当中,因此比特币现金网络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比特币现金的市场价格也应声下跌。
俗话说,神仙打架,凡人遭殃。比特币现金内部的这场“剑宗”与“气宗”之争,着实让很多局外人吃尽了苦头。而本案的原告UnitedCorp就是无数被动卷入这场风波的企业之一。UnitedCorp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区块链解决方案。其旗下有两个重要的项目:BlockNum项目允许人们使用普通的电话号码就能够执行区块链操作;而BlockchainDome项目则利用在对加密货币的“挖矿”过程中产生的热量来为温室供暖。与此同时,该公司自己也参与“挖矿”,并持有比特币现金。很显然,无论业务还是公司资产的角度看,UnitedCorp公司的经营状况都受到比特币现金走势的巨大影响。眼看着“算力大战”一直持续,比特币现金一路下跌,UnitedCorp终于忍无可忍,一怒之下将支持“比特币ABC”方案的众多公司和个人告上了法院。
案件走向的争议
从社会影响角度看,UnitedCorp的这次起诉当然很有意义。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如果从竞争法的专业角度看,这个起诉恐怕还有很多显得“不专业”、“不合理”之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哪些重大的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关于原告资格的争议
法院要受理一个案件,前提是起诉者应该具有成为原告的资格。
在美国的反垄断诉讼中,关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最重要的参考法律是《克莱顿法》。根据该法的第四条,“任何人,如由于他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遭受业务或财产损害时,不论争议数额多少,均可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地,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的任何合众国地区法院起诉”。不过,究竟什么是“由于他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遭受业务或财产损害”,还存在很多的争议。
在1977年的“伊利诺伊砖案”(Illinois Brick Co. v. Illinois)中,法院曾对上述条款给出过一个解释:“原告必须证明他们受到被告行为的直接伤害,而不仅仅是他们在价值链的某个地方做生意时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伤害”。言下之意,只有受到“直接”伤害的,才能作为原告。
在本案中,UnitedCorp所遭受的损失是因“比特币ABC”和“比特币SV”的算力大战导致的。这样的损失,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被起诉人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似乎还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如果UnitedCorp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损害的直接性,那么他很可能连作为原告的资格都没有。
2、关于原告角色的争议
对于不同的角色,对其受到的侵害所能进行的法律主张是完全不同的。由于在起诉中,UnitedCorp对其身份语焉不详,这就给案件的性质确认带来了困难。那么,UnitedCorp究竟能够以什么角色提起起诉呢?现在可能的答案有三:
第一个可能的答案是以投资者的角色,但这似乎不太说得通。在现实中,“比特币ABC”的倡导者们均未向UnitedCorp提供直接服务,因此它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受到前者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其投资更像是一个自主的行为。所谓愿赌服输,由此来进行起诉似乎并无道理可言。
第二个可能的答案是以“矿工”的角色。如果UnitedCorp作为一名矿工(拥有采矿设备)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法院就需要确定谁直接向矿工提供了服务。最合理的答案似乎是协议开发人员,因为他们提供了矿工操作的基础设施。
但这一回答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很难确定协议开发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服务。反垄断法保障的是经营者的商业活动——只要是经济性质的(即商业和市场机制的一部分)活动即可,活动是否免费提供(参与比特币现金是免费的)并不重要。按照这个标准,区块链协议的开发究竟能否被适用反垄断法就存在很大争议。原因很简单:它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一个研究、教育项目,而非市场项目。虽然区块链协议可以被用来支持与市场相关的活动,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区块链协议就一定具有商业性。这就好像虽然Linux的版本可供用于商业销售,但从事Linux开发不一定使程序员成为市场参与者一样。
第三个可能的答案是以消费者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UnitedCorp确实可能被视为是比特币现金的消费者,因为它的两个重要项目BlockNum和BlockchainDome都严重依赖于比特币现金。但是,如果以这种身份提出诉讼,那么直接为它提供服务的应该是处理用户提议的矿工。不过,在起诉中,UnitedCorp并没有详细解释其旗下项目的运作细节,因此它最终能否以这个身份来提起诉讼依然还是一个疑问。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UnitedCorp无论以哪种身份提起诉讼,都会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难题。在后续的审理中,这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
3、关于损害性质的争议
从反垄断的角度看,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有两种:一是对消费者的损害,二是对竞争过程的损害。然而在起诉中,UnitedCorp并没有将自己的财务损失与上述的两种损害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就给人留下了很多的疑问。
如果考虑的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产生的呢?具体来说,“比特币ABC”和“比特币SV”之争确实可能导致了比特币现金的贬值,但我们又怎么能说这种贬值一定会损害作为消费者的UnitedCorp的利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先回答前面所提到的关于UnitedCorp在加密货币生态系统中的角色问题。如果将UnitedCorp视为投资者,那么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贬值抑制了对其发行产品的兴趣和销售所造成的;如果将UnitedCorp视为矿工,那么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贬值降低了分配给挖矿企业的利润所造成的。如果将UnitedCorp视为纯粹的消费者,那么这种损害可能是通过提高BlockNum系统的成本来达到的。
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即使我们看到了比特币现金的价格在2018年11月出现了下降,但这个下降到底和“算力大战”存在怎样的因果关系呢?事实上,在比特币现金价格下降的同时,比特币等其他的货币也经历了类似的下降。由此可以推断,很可能有一些市场的共同因素在背后起作用,要建立起“算力大战”与价格变化的确切因果关系并非易事。
如果采用对竞争过程损害的思路呢,那就需要考虑另外两个问题,即UnitedCorp究竟采用了何种方式与被告竞争,而被告又通过怎样的行为扭曲了竞争行为。但按照这个思路去展开诉讼恐怕是十分艰难的。事实上,无论选择比特币现金的开采市场、加密货币的开采市场,还是提供采矿或区块链交易系统来作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我们都很难找到“算力大战”降低了竞争强度的证据——或者更确切的说,连衡量“竞争”程度的确切指标都很难找到。
4、关于共谋是否损害了竞争的争议
即使比特大陆确实和其利益相关者达成了某种合谋,但这种共谋究竟是不是一种不合理的交易策略、是否会带来反竞争的效果,这点也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虽然比特大陆为了推行“比特币ABC”方案,确实和它的利益相关者们进行了某种意义上的合谋。但从结果看,这主要是促进了市场的扩大,形成的反竞争效应并不明显。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是那些妨碍竞争、带来价格上升的合谋,而这种促进了市场扩大,却没有带来价格上升的合谋应该如何规制,则仍然存在着争议。
其次,虽然比特大陆在推行“比特币ABC”方案的过程中,联合了一些利益相关者,并且采取了某些影响算力的策略,但它的对手——“比特币SV”方案的支持者们也采用了同样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把这种拉帮结派的合谋视为一种反市场手段,还是一种正常的竞争行为,恐怕也有待商榷。
再次,即使UnitedCorp并不把诉讼的焦点放在合谋这个事实本身,而是聚焦于起诉比特大陆对于过程的操控,这一诉讼理由似乎仍然很难成立。
如果UnitedCorp要指控比特大陆操控过程的行为,那么其可能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比特币白皮书》中指出,采矿过程应该秉承“分散”和“民主”的原则,而比特大陆促成合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二是比特币现金开发者在拆分后不久在代码中添加了一个检查点。所谓检查点,是防止协议重新组织检查点块下面的块的代码,它可以确保即使有人获得了对大多数挖掘能力的控制,也不能更改检查点之前区块链。在UnitedCorp看来,这完全是以比特大陆为代表的“比特币ABC”开发商们巩固区块链地位的一种手段。
但用这两个理由来指控比特大陆操控过程,似乎也很难有说服力。一方面,《比特币白皮书》至多只能算是“币圈”人士共同信奉的一个准则,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用违背《白皮书》中的原则来指控比特大陆,似乎有所牵强。另一方面,虽然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检查点的设立颇有争议,但在实践当中也并不少见。在大多数时候,它们通常被视为一种安全和效率机制。
有意思的是,在UnitedCorp的诉状中,还专门将一家交易所Kraken也列为被告。虽然作为交易所,Kraken并没有直接投入算力大战,却将“比特币SV”标示为不安全,从而引导用户转向“比特币ABC”等替代品。在UnitedCorp看来,这一行为可能会限制加密货币之间的动态竞争,并影响用户对加密货币的自由选择。这个指控一下子就将案件引向了更为复杂的一个方向,即算力拥有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纵向合谋。至于这种合谋会不会对竞争、对消费者福利产生影响,则更需要加以深入分析才能得到结论了。
案件引发的思考
截至目前,这场“区块链反垄断第一案”还在进行中。按照美国反垄断案件的惯例,估计这个案件一时半会儿也不会有结果。然而,这个案件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在区块链条件下,我们的身份究竟是什么,这一点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传统的环境中,我们虽然也会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有时是消费者,有时又是生产者,但角色的切换往往是在时间上分离的。然而在区块链上,这些角色本身可能是合一的。就像本案原告UnitedCorp一样,我们可能在同一时间既作为“矿工”去为网络做贡献,又作为投资者享受加密货币带来的回报,还作为消费者来接受网络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交错的。在这种背景下,“我究竟是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说,这仅仅只是一个哲学上的思考,那么问题也不大,但是在更多时候,它可能像本案中一样,成为一个法律争议的焦点,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对其予以严肃的应对了。
另一方面,在区块链条件下,如何约束权力,也成为了一个问题。
在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构想时,他想要做的是应用区块链这种技术来打破现实世界的垄断,创造一个公平的新世界。在他的理想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应该是一种高效的、低交易成本的民主化货币。为了保证这种初心,他煞费苦心地设计了“51%法则”,规定只有拥有全网一半以上的算力,才可以对网络的架构进行修改。在他看来,在分散化的网络中,要达到这一算力比例绝非易事,只有那些符合民意、能被广大用户接受的提案才能被接受。
然而,从后来的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出,区块链和比特币并没有完全沿着中本聪原本设想的路径发展。在现实当中,比特币的交易成本非常之高,币值波动也非常之大,因此几乎丧失了货币应有的交易媒介功能,更多的人只把它当成一种资产来进行投机或储藏。更为麻烦的是,当比特币的价值高企之后,它就吸引了资本力量的到来。它们通过控制算力,很快在这块原本自由的王国当中建立起了自己的力量。于是,“去中心化”的理想渐渐消退,而“中心化”的趋势则逐渐显现。在比特币之后的各种加密货币体系,包括比特币现金在内,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了这一趋势。
对于传统世界的权力,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对它们进行约束。对于现实市场中产生的权力,我们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对它进行规制。尽管这套法律在面对平台等新型组织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它还是可以工作的。然而,在区块链创造出的新世界,我们是不是已经做好了这个准备呢?恐怕还未必。如果我们简单套用《反垄断法》的框架来对分析区块链条件下的合谋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去考察其相关市场。但这个市场是什么呢?似乎传统的“替代性原理”,以及由此衍生出的SSNIP等方法都很难对此进行回答。即使确定了相关市场,我们又该如何去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去分析涉案主体行为的合理性、评估案件的绩效后果?所有的这一切,都很难给出答案。从这个角度讲,除了现有的《反垄断法》等现有法律外,我们恐怕还需要专门为区块链专门准备一些法律工具。
不久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习总书记的这次重要讲话确实来得非常及时。可以预见,在中央的鼓励和倡导之下,我国的区块链技术以及相关的产业都将迎来一轮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就像任何一种科技一样,区块链技术也有其两面性,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很多问题。不法之徒可能会打着发展区块链的名义去“割韭菜”,而另一部分人则可能通过控制区块链网络中的算力来谋求自己的财富和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不惜损害一般参与人的利益。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点恐怕是值得思考的。而“区块链反垄断第一案”的出现,恰恰为我们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角度。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有理由对这个案件的进展保持持续的关注。